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不區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減半政策。
小微企業如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3號)規定:“四、本年度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按照以下規定享受減半征稅政策:(一)查賬征收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分別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不超過5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2、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的,預繳時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二)定率征收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三)定額征收企業。根據減半征稅政策規定需要調減定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程序調整,依照原辦法征收。
(四)上一納稅年度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預計本年度符合條件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五)本年度新成立的企業,預計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