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賣后買的存在
交稅人對外開具的出售貨品的增值稅專用,交稅人應當擁有貨品的所有權,包含以直接購買方法獲得貨品的所有權,也包含“先賣后買”方法獲得貨品的所有權。所謂“先賣后買”,是指交稅人將貨品出售給下家在前,從上家購買貨品在后。
——摘自《稅務總局關于交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有關問題的布告》(稅務總局2014年第39號布告)
二、提早開票是不是虛開——不算
關于契合稅務總局2014年第39號布告規則的行為類型,因其本質上是一種法律允許的行為,就不能冠以“虛開”之名。對這種行為,稅務行政機關現已明確排除了其行政違法性,而關于刑法中以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為條件的行政犯來說,該行為自然喪失了構成刑事犯罪的刑事違法性;就本質來說,這種行為也的確不具有作為犯罪本質特征的嚴峻社會危害性。因而,這種被行政法認可的行為當然不可能構成犯罪。
——摘自《論“有貨”型虛開增值稅專用行為之定性》(姚龍兵,作者單位:人民法院)
三、增值稅交稅責任產生
增值稅交稅責任產生時間:產生應稅出售行為,為收訖出售金錢或許獲得索取出售金錢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的,為開具的當天。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四、提早開票的賬務處理
依照增值稅準則承認增值稅交稅責任產生時點早于依照統一的管帳準則承認收入或利得的時點的,應將應納增值稅額,借記“應收賬款”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或“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依照統一的管帳準則承認收入或利得時,應按扣除增值稅銷項稅額后的金額承認收入。
——摘自《財政部關于印發
五、申報表不一致
增值稅申報表收入與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及管帳口徑收入會呈現不一致,屬于正常。